如何获得使用你商标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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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使用你商标的专有权

作者:黑龙江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0 08:34:07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后,除特定行业外,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股东可以独立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然后下面的小编辑会告诉你一些关于注册资本的事情,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庞大的注册资本承担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负责。认购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其承诺认购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由于管理不善,公司甲需要申请破产。如果公司清算后仍有100万债务无法偿还,如果公司此时只有50万注册资本,股东的还款金额只需偿还50万即可。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英镑,需要偿还100万英镑。

由此可见,随意设定超出自身范围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扩大了公司的外部责任范围。

第二,订阅不等于不付费。企业实收资本验资程序虽已取消,股东仍应按章程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一旦监管部门抽查企业“只认不付”,不仅会惩罚企业,将其拉入“异常经营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甚至可能被写入国家网络的“黑名单”,严重影响企业自身的诚信,还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三、投资期限没有限制并不意味着不用现金。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原则上,新的工商登记制度不限制股东出资的期限,但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些人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出资的上限,也没有规定资金的使用期限。”我付不起所有的钱,儿孙们可以继续。“公司正常经营可以罚款,但一旦公司破产、清算资产、资不抵债、被撤销或处罚,所有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清偿公司债务。

四、那么注册资本认缴额是否合适?

1.对于初创公司来说,有必要为初创期制定大约1-2年的资本预算。将注册资本设定为预算资本的2-3倍是合理的,既考虑了股东的出资负担,又满足了公司的成长需要。

2.根据自己的能力增加注册资本是适当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增加。在创业初期,注册资本可以适当减少。当公司规模在后期扩大时,公司将能够承担更大的责任,并在必要时增加资本。

3.行业为准,同行标准具有重大参考意义。不同的行业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编辑建议企业家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网上查询同一个行业,并参考同行行业的注册资本。

4.根据实际市场情况。许多公司筹集注册资本是为了准备类似的商业活动,如投标,但注册资本的水平不一定代表公司的实力。

外观设计专利查询,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窗口进行查询: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2、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3、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

5、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

商标期满后一年内允许商标续展,但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又错过了六个月的商标续展怎么办?以下小编将告诉您商标扩展后应该做什么。我希望我能帮助你。

首先要知道的是,如果商标有宽限期,但没有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将无效,也不会有这样的商标。

商标失效后一年内,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期满后一年内,任何人不得注册与无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重新申请程序与注册商标的正常申请程序相同。《商标法》第55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他人的黑龙江商标注册申请。

当然,也有一个棘手的情况,一个商标变得无效,由另一个人注册或一年后由另一个人提交注册,这将使无效商标难以成功地重新申请。

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目前商标注册规模较大的环境中,特别是对于一些名称好、价值高的商标。

例如,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申请的带有校徽的注册商标到期。福建省春晖迪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与全国人大校徽高度相似的商标申请,并成功注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可以放弃无效商标,或者在再次申请之前尝试买回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因此,建议商标持有人注意该商标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并在商标即将达到有效期时尽快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一旦错过续展时间,您的商标专用权将会丧失,您的商标将会无效。虽然你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这需要时间和金钱。如果你能尽早更新你的商标,你就能重新获得使用你商标的专有权,并阻止他人注册你的好商标,为什么不呢?

黑龙江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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