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取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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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作者:黑龙江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4 08:28:03

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显著性不可能像算术一样严格量化。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显著性不可能像算术一样严格量化。“某一标志在什么时候具有强的显著性,不可能作出一般的描述,比方说,通过设定一个百分比,当视某一标志为商标的消费者达到该百分比时,该标志就具备了显著性。”

一、显著性越高的商标,例如“柯达”,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越深,同样,“柯到”也越有可能让消费者联想到“柯达”。如果允许“柯到”成为注册商标,就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消费会想这两个商标可能来源于同一生产厂家或者两者存在一定的关系,从而可能会影响到“柯达”的商誉。

二、商标的显著性越多,消费者就越有可能认为携带该商标的所有类似商品或服务均来自同一家公司。因此,对于显著性较高的商标,必须阻止市场上出现来自不同厂家的类似商标。

三、一家公司在某个商标上投入的时间和推广费用越多,就越有必要对此商标进行充分的保护。即使商标显著性较弱,但是如果随着时间的推进,大量消费者已经认可了商标的识别性,则该商标的显著性便得以增强。很明显,如果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都意识到某个商标所标示的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则该商标是强商标,相反,如果没有人认为该标志具有上述功能,则它根本不具备显著性。

根据我国《商标法》,阐述了黑龙江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工作,陈律师首先要利用好自己的工具。自执业以来,陈律师努力学习法学理论和经济学,学习司法案例,探索公司治理案例,不断提高法律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主要擅长民商事诉讼、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工业品还是农产品,我们每时每刻都会看到商标,而商标是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商业行为。

那么,商标取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发言者说,商标首先是取得注册的原则,其次是先申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注册原则、集中注册和分级管理原则、平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原则,等等,根据《民法通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从事违反法律、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活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发言人继续谈到在防疫期间申请商标注册应注意哪些问题。为严厉打击涉疫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强对涉疫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控制,国家商标局制定了《关于防疫商标审查的指导意见》和《与疫情有关人员姓名的审查指导意见》,包括病毒名、疫情病名的有关标志,与疫情有关的药品标志、与防护用品有关的标志和其他与疫情有关的标志已经确认。匆忙登记与疫情有关的姓名、名称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也不妥当,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予以重视。

黑龙江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些商标是直接使用字库中的字体进行商标注册。这样虽然省事,但如果不注意就很可能造成侵权!近年来,一些字体公司对于字体侵权事件的追究越来越积极。众多企业收到“字体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或字体使用提示函,称其广告、装潢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广告语等使用了“XX字体”,从而构成“字体侵权”。2012年热门影片《失恋33天》,因片头字幕、短信字幕等使用了未授权字体,最终赔付版权方2万元。2016年《九层妖塔》因使用了未授权字体中的7个字,就被索赔51万元。2017年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还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般来说,字体按用途可分为个人用和商业用。我们日常使用中常常看到的像方正、汉义等字体,属于有版权的字体,享有著作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商标中使用了某种字体,商标即使已经核准注册,字体著作权人也有权提出异议。

字体版权方,也有权要求你停止使用或是向其付费。商标注册完成后,如果更改商标中的字体使用,是不被商标法保护,甚至有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为避免商标侵犯字体著作权,建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谨慎选择字体。商标注册中使用免费字体,例如宋体、黑体、仿宋、隶书、楷书等,就不会涉及版权纠纷。为了避免商标字体侵权,除了使用免费字体外,企业也可以支付版权费获得“付费字体”的使用授权,或者自行设计原创字体进行商标注册。

一、影响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因素: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是基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关于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作出的。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您对商标转让、黑龙江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不是非常了解,可以选择正规的代理公司,知识产权商标网以诚信立业,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商标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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